申请专利前的准备
一项能够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需要具备多方面的条件。首先是具备实质性条件,即具备专利性;其次还要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形式要求以及履行各种手续。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不但不可能获得专利,还会造成申请人及专利局双方时间、精力和财力的极大浪费。为了减少申请专利的盲目性,节省申请人及专利局双方的人力和物力,专利申请人在提出申请以前一定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学习和熟悉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详细了解什么是专利,谁有权申请并取得专利,如何申请和取得专利。同时,也应了解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取得专利后如何维持和实施专利等。
2.对准备申请专利的项目是否具备专利性进行较详细的调查。在作出是否提出专利申请以前,应当广泛掌握资料,充分了解现有技术的状况,对明显没有新颖性或创造性(或独创性)的,就不必再提出申请。由于现有技术包括专利文献、非专利文献、本专业的权威性期刊和专著等,还包括国内同行业的技术现状,所以对现有技术作全面调查是一项十分细致和繁锁的工作。尽管这样,对现有技术的调查还是一个不应缺少的环节。申请人至少应当检索一下专利文献,因为专利文献包含了国内外最新的技术情报,又有比较科学的分类方法,往往可以给申请人较大帮助。此外,专利局下属的检索咨询中心还设有申请专利前的有偿检索服务,如果申请人经济上许可,自然这是调查现有技术最快捷的方法。
3.需要从市场经济的角度对申请专利进行认真考虑。申请专利必须缴纳申请费、审查费,如果被批准,还要缴纳专利登记费、年费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还要缴纳代理费,这是一笔相当不小的投资。申请人应对自己的发明创造技术开发的可能性、范围及技术市场和商品市场的条件进行认真预测和调研,以便明确在取得专利权以后实施和转让专利的条件及可能获得的经济收益,明确不申请专利可能带来的市场和经济损失。这些都是申请人作出是否值得申请专利、申请什么专利(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和在什么时候提出专利申请等问题时应当顾及的重要因素。
4.了解专利申请文件的书写格式和撰写要求、专利申请的提交方式、费用情况和简要的审批过程。专利法规定,申请一担提交以后,就不能再作实质性修改,所以申请文件特别是说明书写得不好,将成为无法补救的缺陷,甚至可能导致很好的发明内容,却得不到专利。权利要求书写得不好,常常会限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了解申请手续、审批程序,也往往会导致申请被视为撤回等法律后果。撰写申请文件有很多技巧,办理各种申请手续也是十分细致、要求很严格的工作,申请人如果没有把握,最好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5.其它在申请前应注意的事项
为了保证专利申请具有新颖性,在提出专利申请以前,申请人应当对申请内容保密。如果在发明试验或鉴定的过程中有其它人参与,应当要求这些人员也予以保密,必要时可以签订保密协议。已由国务院主管部委或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或举办过新技术、新产品鉴定会和技术会议的,为了不丧失新颖性,应当按照专利法第24条的规定,在鉴定会或技术会议后6个月之内提出申请。
凡是要申请专利的项目涉及到一种或几种新的公众无法得到的微生物的,应当在提出申请以前,最迟在申请的同时将这微生物提交专利局指定的保藏单位保存。目前在国内已指定的保藏单位有: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地址在北京中关村;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地址在武汉珞珈山武汉大学校内。同时,这两个保藏单位又是布达佩斯条约指定的微生物国际保藏单位,所以申请人在这两个单位保藏微生物的手续也将得到其它布什佩斯条约缔约国的承认。
如果申请权是通过转让获得的,应当在申请以前办好转让手续,以便专利局需要时,可以及时提交。
专利申请的一般要求
1.专利申请的形式
专利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能用口头说明,或者提供样品或模型的方法来代替或省略书面申请文件。在专利审批程序中只有书面文件才具备法律效力。例如:如果申请人在申请时提交的申请文件公开不充分,即使在申请时已经提交了发明的实物,也不能以此为理由来克服分开不充分的缺陷。专利申请书面性原则的唯一例外是涉及微生物的申请。专利法规定:微生物的性状不但要在专利申请说明书中进行描述,而且还要在指定的保藏微生物实体本身。
随着科技的发展的,以电子信息载体申请专利正在引起各国的注意。我国目前也在少数专利代理机构中试验,在提高纸件申请的同时提交带有同样信息的软盘。但是依照我国现行的专利法,书面形式仍然只是纸件即申请文件。磁带、软盘、录像带等信息载体均不被认为是书面形式。书面申请的原则,不但在提出申请时采用,而且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在办理各种手续时也要采用。
2.申请文件由哪几部分组成
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文应当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必要时应当有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各一式两份。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各一式两份。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各一式两份。要求保护色彩的还应当提交彩色和黑白的图片或者照片各一份。提交图片的,两份均应为图片;提交照片,各一式两份。要求保护色彩的还应当提交彩色和黑白的图片或者照片各一份。提交图片的,两份均应为图片;提交照片的,两分均应为照片;不得将图片或照片混用。如对图片或照片需要说明的,应当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一式两份。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各部分应按下列顺序排列: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或其它文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按照:请求书、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顺序排列。申请文件各部分都应当用阿拉伯数字分别顺序编号。
3.申请文件的纸张要求
申请文件的纸张质量(耐折度、强度、白度及定量)应相当于或稍高于书写纸(QB28--73)或胶版纸(QB25--62)的质量。纸面不得有无用的文字、记号、框、线等。各种文件一律采用A4(210×297毫米)尺寸的纸张。
申请文件的纸张应当纵向使用,只使用一面。文字应当自左向右打印,纸张左边和上边应各留25毫米空白,右边和下边应当各留15毫米空白,以便于出版和审查时使用。申请文件的各部分的第一页必须使用中国专利局统一制定的表格。这些表格可以向中国专利局受理处、各地的代办处和专利管理机关、专利代理机构购买。
4.申请文件的文字和书写要求
申请文件各部分一律使用中文。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如没有统一中文译名时,应当注明原文。申请人提供的附件或证明是外文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文,中文简化字应按1964年3月7日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及文化部、教育部的《关于简化字的联合通知》的规定使用。
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在内,都应当用4号或5号宋体或仿宋打字或印刷,字迹呈黑色。要求提交一式两份文件的,其中一份为原件,另一份采用复印件。申请文件不允许涂改。如确有必要增删更改时,应当在提出申请以后,通过补正手续办理。对申请文件的文字补正和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申请文件中有图的,应当用墨水和绘图工具绘制,线条应当均清晰,不得涂改。
5.专利申请内容的单一性要求
一件专利申请内容应当限于一项发明、一项实用新型或者一种产品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不允许将两项不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放在一件专利申请中,也不允许将一种产品的两项外观设计或者两种以上产品的外观设计放在一项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中提出。这就是专利申请内容的单一性要求。一般将它称作一申请一发明的原则。
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专利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分类和审查;另一方面也方便公众对专利文献进行检索和查阅;第三方面也给专利权人的转让或签订许可合同带来便利;当然也是为了让申请人公平合理地承担申请费用。
然而,申请的单一性要求不仅能绝对化。当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一个总的技术发明构思下的几项技术上关联的不同实施方案时,硬要把这样的几项不方案分开,反而可能给审查、检索和转让带来不方便。所以,我国专利法和国际上通常都允许将这样的几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合案申请。例如,发明1为一种物质X,发明2为物质X作为杀虫剂应用,这样的两个发明可以合案申请。又例如,发明1为一种以视频信号的时轴压缩器为特征的接收器,这两项发明可以合案申请。
同样,对外观设计分类表中同一小类的不同产品,如果有相同的设计构思和相同的设计风格,习惯上又同时出售或使用,这样的两件或两件以上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可以在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提出。例如,包括壶、盘和杯多件物品的成套的咖啡具,或者包括大小碗、大小盘和汤勺等多件物品的成套的餐具,就可以在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提出。
判断专利申请的单一性,有时是比较复杂的问题。所以允许申请人在提出申请以后,当审查员提出或本人发现申请不具备单一性时,可以修改申请,使其符合单一性,就是通过修改使用申请中只留下一项发明或者一项实用新型,或者一种产品的一项外观设计。而原申请中包含的其它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允许申请人分出来重新申请,这种以原申请中分出来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为内容的申请,一般称作原申请的分案申请。
专利申请的单一性要求虽然不是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但是当审查员认为申请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申请人修改时,如果申请人拒绝修改,照样可能导致申请被驳回。
申请文件的填写和撰写
专利申请的书面性原则,使填写或撰写申请文件成为十分重要的事情。申请文件填写或撰写得好坏,往往影响到审批程序的长短、保护范围的宽窄,有时甚至影响到专利申请能否批准为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和填写有很多技巧,下面只是把法律要求的以及实施细则要求的原则作一说明。
1.请求书
请求书有三种,分别是发明专利请求书、实用新型专利请求收以及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它们的栏目和填写要求基本相同。在填写三种请求书时,都应当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专利局统一制订的表格上打字或印刷。现以发明专利请求书为便,说明各栏的填写要求和注意事项;
(1)第①、②、③、④和⒅栏:专利局填写。
(2)第⑤、⒂栏:发明名称(实用新型名称、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
①发明或实用新型名称应当简单、明确地表达发是创造的主题,一般以15个字为宜,最长不超过25个字;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当具体、明确反映该产品所属的类别,一般不应超过10个字。
②发明创造名称不应过于琐,也不能太抽象笼统。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根据发明主题的宽窄,确定一个与国际专利分类表(IPC)中的类组相适应的名称。外观设计产品应当尽量使用外观设计国际分类表(洛迦诺分类表)上列出的产品名称。
③发明创造的名称不是应当包含人名、地名、单位名称和产品型号、商标、代码等,也不允许使用含义不确定的词汇,例如,"……及其类似物",因为这样公使发明主题模糊。外观设计产品名称不应当包含描述产品功能、用途的词汇。
④请求书中的发明创造名称应当与说明书以及其它各种申请文件中的发明创造名称一致。
(3)第⑥栏: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①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必须是自然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个人,但不能是单位或"××研究室"、"××协作组"之类的组织机构。
②发明人不受国籍、性别、年龄、职业或居住地的限制,只要对发明创造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人均可以成为发明人、设计人。
③发明权不能继承、转让,发明人、设计人死亡的,仍应注明原发明人、设计人姓名,但是可以注明死亡,例如, "刘博(死亡)"。
④发明人、设计人姓名由申请人代为填写,但应将填写情况通知发明人、设计人。在有多个发明人的情况下,如果排列次序有先后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注明顺序,否则专利局将按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次序排列。
⑤发明人或设计人因特殊原则,要求不公布姓名的,应当在本栏填写"本人请求不公布姓名"。如果发明人或设计人中有人愿意公布姓名,有人不愿意时,将愿意公布姓名的填入请求不公布姓名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在请求书中应说明理由,并由发明人本人签章。请求批准以后,发明人姓名在专利公报、说明书单行本和专利证书上均不载明,并且发明人、设计人以后不得再要求重新公布姓名。
(4)第⑦栏:申请人
①申请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如果是单位时,单位应当是法人或者是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组织。
②申请人如果是个人,应当写明本人的真实姓名,不能用笔名或者化名。外国人的姓名允许用简化形式,例如,约�维�斯捷潘诺夫。学位、头衔等不属于人名部分的内容应当删去。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写明其正式的全称。
③申请人的地址应当写明省、市以及邮件可以迅速送达的详细地址(包括邮政编码)。一般不能用单位名称代替地睛,例如,不允许以"××学院"作为地址。一个地址内有多个单位的,除写明地址外还应写明单位名称。居所或经常营业所在我国境外的申请人,其地址可以只写国家和州,例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台湾、港、澳的申请人地址可以分别写明为:中国台湾、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
④申请人的国籍,可以用国家全称,也可以用简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国。
⑤申请人是单位的,除写明单位名称外,如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指定一名企业专利工作者作为办案联系人,填写在申请人地址之后。但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可以不指定联系人。
⑥申请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又未委托专利专利代理的,应当推举其中一人为代表人。代表人应当填写在申请人栏目的第一署名人位置。在专利审批程序中,专利局一般只与代表人联系,代表人有义务将专利局的文件或其抄件转送其它申请人。除涉及共同权利的事项外(例如撤回申请、放弃专利权、变更权利人等),代表人可以代表全体申请人办理各项手续。
⑦专利局只对外国人的申请资格按照专利法第18条进行审查,对国内申请人,除有申请权纠纷的以外,凡填写在请求书"申请人"栏目中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专利审批程序中均被视为是有权申请专利的合法申请人。
(5)第⑧栏:专利代理机构
①申请人申请专利时,办理申请手续有两种选择:一是自己办理;二是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只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手续的需要填写本栏目。尽管委托专利代理是非强制性的,但是考虑到精心撰写申请文件的重要性,以及审批程序的法律严谨性,对经验不多的申请人来说,委托专利代理是值得提倡的。
②申请人未曾办理专利代理委托手续,不得自行填写本栏目,否则不但构成对专利代理机构的严重侵权行为,而且还可能会造成对申请人严重不利的法律后果。
③我国实行专利代理机构负责制,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时,应当与专利代理机构订立委托合同,然后由专利代理机构指定本机构的代理人为申请人办理申请手续。一件申请最多可以指定两名代理人办理,其中至少有一名为专职代理人。
④申请人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是在专利局正式备案的,代理机构指定的本机构的代理人应当是经过专利局考核认可并在专利局登记的。为此,本栏目不仅要填明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还应当填写其备案的编码和地址,代理人应当填明姓名以及在专利局的的登记号。
⑤申请人在同一时期内只允许委托一家专利代理机构。有多个申请人的应当由全体申请人共同委托一家专利代理机构。在委托共同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后,如果同时推举有代表人的,这时相当于经全体申请人同意由代表人同专利代理机构联系。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后,其在委托权限内采取的行为与委托人采取的相同行为有同等效力,由此产生的后果对委托人具有约束力。但是,按照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转委托手续,办理转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手续,撤回专利申请和放弃专利权的手续时,应当得到全体委托人的同意。
⑥申请人有权撤销对专利代理机构的委托。反之,专利代理机构也可以辞去对其的委托。有上述情况的都应当通知对方并向专利局提出声明和办理相应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⑦在我国的境内没有长期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和台湾、港、澳的单位申请专利时,应当委托国务院授权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申请手续。台湾、港、澳同胞个人以及我国在国外工作和学习的人员申请专利专利时,除同样可以委托上述代理机构办理外,也可以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但不得委托个人或由本人自己办理。
(6)第⑨栏:菌种保藏.
本栏目只有发明专利请求书上才有。当发明涉及到微生物并且需要对微生物进行保藏时才需要考虑填写本栏目。
①需要保藏的微生物有两类:一类是公众无法获得的新的微生物;另一类微生物本身不是新的,但使用该微生物的方法或其产品是新的,当这种或这些微生物是公众无法获得时,也应当保藏。
②微生物的保藏日期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之前,最迟在申请的同一天,因为它被看作是专利申请的一部分。以实物;微生物作为专利申请的一部分,这是专利书面申请原则的唯一例外情况。
③保藏单位:1995年以前,我国只承认专利局指定的两个微生物保藏单位,即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和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的保藏手续。由于我国从1995年起已经为布达佩斯条约的缔约国,所以在1995年以后,在所有布达佩斯条约指定的国际保藏单位进行的微生物保藏手续,都可以获得我国的承认。申请人在该栏目中应当准确地填写国际保藏单位的名称,以便专利局核对。
④保藏编号:申请人在上述单位保藏微生物菌种以后,可以获得保藏编号。申请人如果因为提交菌种保藏的手续是在提出申请的同一天办理的,因而无法将保藏编号填入请求书中时,可以在请求书上先填上保藏单位和保藏日期,然后在3个月之内以书面补正形式提交保藏编号。
⑤涉及微生物并需要保藏的专利申请。除需要在请求书中填明保藏单位、日期和编号以外,还要在3个月之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微生物菌种存活证明。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上述④、⑤手续的,将视为菌种未提交保藏。
(7)第⑩栏:分案申请
当专利申请不符合单一性要求时,申请人除应当对该申请进行修改使其符合单一性要求外,还可以将申请中包含的其它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按照一申请一发明的原则重新提出一件或多件分案申请。分案申请享有原申请的申请日,如果原申请有优先权要求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的优先权日。申请人提出分案申请的,在1993年以前要填写专门的分案申请请求书。现在分案申请不再设立单独的请求书,而将其作为请求书中的一个栏目。
①分案申请不得改变申请的类型。原申请是发明,分案申请也应当是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也一样。分案申请改变类别的不予受理。
②提出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原申请的申请人或其合法继受人。原申请有多个申请人的,分案申请应当由全体申请人共同提出。
③分案申请可以由申请人主动提出,也可以在接到审查员认为原申请缺乏单一性,并要求对申请内容进行限定的通知以后提出。但专利局对原申请发出授权通知书以后,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④提出分案申请的应当在本栏内填明原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原申请的申请日即为分案申请的申请日。未填写原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的,按普通专利申请处理。
⑤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如果超出后又不愿删去的,分案申请予以驳回。
⑥分案申请应当按照新申请的要求提交申请文件,缴纳申请费;同时应当在提出分案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补办以原申请的申请日为计算起点的已经到期的各种手续,缴纳已经到期的各种费用。特别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应当注意提出实审请求和缴纳维持费的期限都是从原申请的申请日起计算的。如果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则实审请求期限还要从优先权日起计算。
⑦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在提交分案申请的同时,还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申请时未提交的,应当在接到审查员的补正通知后按规定期限补交,否则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8)第⑾栏:要求优先权声明
我国专利法规定:优先权有两种,一种是外国优先权;另一种是本国优先权。这两种优先权都不是自动产生的,必须在申请时提出声明,并办理规定手续,经专利局审查后才能享有。1993年以前,优先权声明有单独的表格,现在已作为请求书的一个栏目。
①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应当在本栏填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受理国或受理局(当受理局是一个
巴黎公约成员的国际组织时,例如欧洲专利局时,可以填写受理局);填明由在先申请的受理局确定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填明受理局给予的在先申请的申请号。要求优先权而未填写本栏目,或者要求外国优先权而未填明受理国(局)和申请日的,要求本国优先权而未填明申请日、申请号的均视为未提出优先声明。
②受理国(局)可以用国家或局的简称填写,例如中国,欧洲专利局;也可以用国际标准国别代吗填写,例如CN、EP。要求本国优先权的,不得省略受理国名称,不得填写成"我国"而应当填写:中国或CN。申请日应当用阿拉伯数字按照年、月、日顺序填写,例如1992.10.7。申请号应当按照在先申请的受理国(局)给予的形式填写。
③要求多项优先权的,应当填明每一项在先申请的受理国(局)、受理国(局)确定的申请日以及申请号。要求多项优先权的,其提出优先权请求的12个月的期限从申请日期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算。
④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与先申请的申请人必须一致。如果不一致(包括申请人有增加或减少),应当在申请前办理好优先权转让手续。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如果在先申请仍然是有效的,则不能单独转让优先权,应当与在先申请的申请权一起转让。因为从要求本优先权的申请提出之日起,在先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⑤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还应当在提出申请起两个月内,按照要求优先权的项数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每项50元)。要求外国优先权提交经原受理局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逾期未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或者未提交申请文件副本的,优先权请求视为未提出。
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能要求本国优先权,但是可以要求外国优先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要求外国优先权的期限是6个月。以上栏目的填写都应当打字或印刷,否则专利局将不予受理。
(9)第⑿栏:不丧失新颖性说明我国专利法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前6个月内公开自己的发明创造,不损害自己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①这些特殊情况中的两项印在本栏"□"后,一是申请前已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过;二是申请前已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发表过。有上述情况斩应当在"□"中打勾。如果申请时忘记打勾,以后补交声明是不允许的。
②提出上述声明(即在"□"中打勾)的,应当在申请日起两个月提交有关证明。例如展览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被展出的内容和日期的证明,或者有关会议组织单位出具的发明创造被发表的内容和日期的证明。
③展览会的主办部门应当是我国政府授权的国务院有关部委学术会议和技术会议的组织者应当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是在国家科委或全国科协注册的全国性学术团体。
④尽管有对新颖性的这种宽限规定,但是申请专利以前公开发明创造内容,对发明人、申请人进行专利保护还是很不利的。申请人应当尽量避免在申请以前公开发明创造内容。
(10)第⒀栏:请求保密处理
本栏只有发明专利请求书才有。按照规定,国防系统各单位的涉及国家安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向国防专利局提出申请。在非国防系统的产品及其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中,如果申请人认为该申请的技术内容可能涉及国家重大利益,不宜公开,可以在本栏打勾,要求进行保密审查。但是,是否予以保密由主管该技术的国务院主管部门决定。需要保密的,由专利局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并且通知申请人。保密专利申请以及批准的保密专利在解密以前不向社会公开,也不得向国外申请专利,保密专利的转让和实施除须经专利权人同意以外,还必须经原决定保密的部门批准。
(11)第⒄、⒅栏:文件及附件清单
①清单由申请人填写,专利局负责核对,以证实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并检查申请文件是否还夹带或附有其它文件。
②申请人应当在清单上填写每一种文件的份数和页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或附件,清单上未列出的,可以补写在后面。
③文件提交情况以专利局核实为准。专利局将核实情况填写在请求书上,并将其中一份连同受理通知书一起寄给申请人。
(12)第⒆栏: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章
签章是文件产生法律效力的基本条件。
①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由申请人亲自签字或盖章: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公章。有几个申请人的应当有全体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②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但应当同时提交由申请人签章的专利代理委托书。有多个申请人的,应当由共同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并同时提交有全体申请签章的专利代理委托书。
③签章应当与请求书中填写的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的姓名或名称一致。签章不得复印,不得代签。
④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视为签字手续未履行。例如,请求书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但未同时提交有效的专利代理委托书的,该签章手续无效。
(13)第⒇栏:请求书寄送栏目
请求书寄送栏目由申请人填写,它是受理通知书寄送的地址,如果填写不清楚,可能导致受理通知书无法送达。申请人已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本栏目应当填写专利代理机构的地址、名称以及代理人姓名;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申请人(一个申请人时)或申请人的共同代表(几个申请人时)的地址、姓名。申请人是单位时填写单位的地址、名称及联系人的姓名。
2.说明书
(1)一般要求
①应清楚、完整地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内容,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专业人员能够根据此内容实施发明创造。说明书不能隐瞒任何实质性的技术要点。
②说明书中要保持用词一致性。要使用该技术领域通用的名词和术语,不要使用行话,但以其特定意义作为定义使用的,不在此限。
③使用国家计量部门规定的国际通用的计量单位。
④说明书中可以有化学式、数学式,但不能有插图,说明书的附图应当附在说明书后面。
⑤在说明书的题目和正文中,不能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例如"最新式的……"、"世界名牌……"。不能使用意义不确切的语言,例如"相当轻的……"、"……左右"等。不允许使用以地点、人名等命名的名称,例如"×××式工具"。商标、产品广告、服务标志等也不允许在说明书中出现。说明书中不允许有对他人或他人的发明创造加以诽谤或有意贬低的内容。
⑥涉及外文技术文献或无统一译名的技术名词时要在译名后注明原文。
(2)说明书的结构和内容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除发明或实用新型项目本身的特殊情况需要以其它方式说明外,通常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和要求撰写。
①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名称,必须与请求书中的一致,应简洁、明确地表达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主题。可以按其技术性质来命名,碱法去除水中硬度",或按用途命名,如"照相机自动测距装置"。如其技术与用途密不可分,也可以使用双重命名法,如"自废显影液酸法提取银的方法及装置"。字数一般以15个字为宜,最长不超过40个字。名称应书写在说明书首页的顶部居中位置,下空一行写说明书正文。
②发明或实用新型所属的技术领域,这是正文的第一自然段,一般应先用一句话说明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直接所属的技术领域,或直接应用的技术领域,而不能写成发明本身,例如,若发明是对主振时钟电路中的比较器的接法进行了改进,可以写?quot;本发明涉及一种由比较器组成的主振时钟电路"。
③写明申请人了解的对理解、检索和审查本发明创造用或有关的背景技术,并且引证反映这些背景际。④提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目的或任务,说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这一段频当和上一段相呼应,针对上面提到的背景技术存在的问题或不足,从正面说明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有时可以提出多个目的或任务,但是它们必须是同一个发明或者同一个发明构思下的几个发明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
⑤清楚、简明地写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理解该技术方案,并能够利用该技术方案解决所提出的技术问题,达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是各种技术措施的有机组合,而技术措施一般是用技术特征来体现的。所以清楚、简明地写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就是用若干技术特征的有机结合来限定发明。一般情况下,这一段有关发明的技术方案的描述和权利要求中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叙述,在实质性部分是完全相同的。
⑥发明或实用新型同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优点、特点或积极效果,可以从方法或者产品的性能、成本、效率、使用寿命、材料、能源消耗、操作方便安全或减少环境污染等诸方面进行比较。评价应当客观、公正,不应有意贬低现有技术。优点、特点或积极效果的结论可以通过对发明同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的对比分析得出,也可以通过统计资料或实验数据得出,但是不得采用不实语言进行欺骗或者作无根据的断言。
⑦对附图的图面说明的要求:如必须用图来帮助说明发明的技术内容时,应有附图(关用新型必须有附图),而且应对每一幅图作介绍性说明,一般用"图1是……","图2是……"的方式进行简要说明即可。例如:"图1是本发明主振时钟电路的线路图","图2是所示电路中控制端A的电压波形图"。
⑧详细描述申请人认为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最好方式,并将其作为一件典型实例,列出与发明要点有关的参数及条件,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加以说明,技术中不能隐瞒任何实质性的技术要点,如必要时,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比较宽的情况下,和在难以从理论分析或者根据实践经验判断发明的适用范围的情况下,应当例举多个实施例。特别有关化学物质的发明通常都要例举几个、甚至几十个实施例。通过这一段的描述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专业人员能够根据此内容实施发明创造,并且使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的内容明确并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⑨发明如果是涉及微生物方面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写明该微生物的特征和分类命名,并注明拉丁文名称。上述说明书的几个部分,一般都要采用单独段落进行阐述。对于内容特别简单的发明创造,上述⑤、⑦、⑧所述内容可以合为一段。
3.权利要求书
专利法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被批准的权利要求内容为准。权利要求书是专门记载权利要求的文件,它由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组成。
(1)权利要求书的一般要求
① 权利要求书的文字书写、纸张要求与说明书相同,也应当使用专利局的统一表格。
②权利要求书是一个独立文件,应与说明书分开书写,单独编页。
③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技术名词、术语应与说明书中一致。权利要求书中可以有化学式、数字式,但不能有插图。除绝对必要,不得引用说明书和附图,即不得用"如说明书所述的……"或"如图三所示的……"的方式撰写权利要求。为了表达清楚,权利要求书可以引用设备部件名称和附图标记。
④权利要求应当说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达请求保护的范围。其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附图标记,这些附图标记应当置于形或图形的括号中,"如……电阻[1]与比较器[12]的输出端[16]相连接……"。
⑤权利要求分两种: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实现发明目的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称为独立权利要求;引用独立权利要求或者别的权利要求,并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它们作进一步限定的权利要求称为从属权利要求。
⑥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只应当有一项技术权利要求。所以,一般情况下一件专利申请只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符合合案申请要求的几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在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提出,这时权利要求书中可以有两项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每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可以有若干个从属权利要求。有多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编号时独立权利要求应排在前面,它的从属权利要求紧随在后面。
(2)权利要求书的写法
一项权利要求要用②权利要求起始端不用书写发明或实用新型名称,可以直接书写第1项独立权利要求,它的从属权利要求从序号2往下顺序排列。发明或实用新型有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的。则各自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分别写在各独立权利要求之后。
③独立权利要求一般应当分两部分撰写:前序部分、特征部分。
前序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名称和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特征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是权利要求的核心内容,这部分应紧接前序部分,其特征是……"或者"其特征在于……"等类似用语与上文联接。
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应当包含发明的全部必要的技术特征,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解决方案,同时限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例如:"1.一种往移动材料上徐覆胶合剂的间隙式胶合剂喷涂装置,(权利要求1一开始就说明了发明要求保护的主题名称)该装置有一个可以开关的喷嘴[2],在其后面有一个紧靠着的阶梯台阶[9],(这两个特征是这项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其特征在于(特征部分的连接语)所述阶梯形台阶[9]上钻有一个倾斜孔[10],该倾斜孔[10]与一个负压源相接通。(这两个特征是这项发明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上述权利要求中并没有列出喷涂装置的所有技术特征,例如行走机构、控制机构和机架等。因为它们是现有技术,并且同发明提出的技术解决方案没有直接的技术关系,所以不必一一列出,只要写出发明要求保护的主题名称"一种往移动材料上徐覆胶合剂的间隙式胶合剂喷涂装置",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就会明白,这些技术特征不言而喻地应当包括在内。
④从属权利要求也应分两部分撰写:引用部分、限定部分。
引用部分:写明被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发明或实用新型主题名称,例?quot;权利要求1所述的间隙式胶合剂喷涂装置……"。
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它们是对独立权利要求的补充,以及对引用部分的技术特征的进一步的限定。也应当以"其特征是……"或者"其特征在于……"等类似用语连接上文。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只能引用排列在前的权利要求。同时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时,只允许使用"或"连接,例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间隙式胶合剂喷涂装置,其特征是……",这样的权利要求称为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能作为另一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对象。
⑤同一构思的两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合案申请,因而可能存在两项独立权利要求。这时应当确定一项为主要的,作为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另一项排在后面成为与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平行的、有独立的法律意义的权利要求。例如,一项产品发明和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发明可以合案申请,这时一般常常把产品作为权利要求1,其后跟随若干个产品的从属权利要求,例如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3等,然后再依次排列方法独立权利要求和方法的从属权利要求。⑥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其中的权利要求应当受说明书的支持,其提出的保护范围应当与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相适应。
4.附图
附图是用来补充说明说明书中的文字部分的,是说明书的组成部分。发明说明书根据内容需要,可以有附图,也可以没有附图。实用新型说明书必须有附图。附图和说明书中对附图的说明要图文相符。文中提到附图,而实际上却没有提交或少交附图的,将可能影响申请日。附图的形式可以是基本视图、斜视图,也可以是示意图或流程图。只要能完整、准确地表达说明书的内容即可。附图不必画成详细的工程加工图或装配图。复杂的图表一般也作为附图处理。
有关附图的具体要求为:(1)附图用纸规格与说明书一致,并应采用专利局统一制定的格式。(2)图形大小要求其在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但为保证版心,图形不宜过大,最大不超过220×145毫米。如果一张纸画不下,可以用截断线分割后连续画在几张纸上。(3)附图要使用黑色绘图墨水和绘图工具绘制。不得用铅笔、钢笔、圆珠笔等绘制,不得着色,不得用照片、蓝图、油印件,但可以使用复印件。(4)图形线条要均匀清楚、适合复印要求。图形应当大体按各部分尺寸的比例绘制。发明创造的关键部位,或者为了表明与现有技术的差别,可以绘制局部放大图和剖视图等。(5)图形应当尽量垂直布置,如要横向布置时,图的上部应当朝向图纸的左边。(6)几幅图可以画在一张图纸上,也可以一幅图连续画在几张图纸上。不论附图种类如何,都要连续编号,标明"图1"、"图2"等。分页码/总页码"的形式,如2/5,表示总共5页图纸,这是其中的第二页。(7)为了标明图中的不同组成部分,可以用阿拉伯数字作出标记。附图中作出的标记应当和说明书中提到的标记一一对应。申请文件各部分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的标记应当一致。(8)除非经审查员同意,附图中只允许有,例如"水"、"汽"、"开"、"关"、"A-A剖。等少量简单文字,不应有其它注释。对附图图面的说明或解释应当放在说明书相应的段落中。物件的尺寸一般不必在附图中标出,除非该尺寸的大小涉及发明本身、需在说明书中对该尺寸的大小作专门的阐述。
5.摘要
摘要是发明或实用新型说明书内容的简要概括。编写和公布摘要的主要目的是方便公众对专利文献进行检索,方便专业人员及时了解本行业的技术概况。摘要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
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名称、所属技术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主要技术特征和用途。不得有商业性宣传用语和过多的对发明创造优点的描述。(2)摘要中可以包含有最能说明发明创造技术特征的数字式或化学式。发明创造有附图的,应当指定并提交一幅最能说明发明创造技术特征的图,作为摘要附图。摘要附图应当画在专门的摘要附图表格上。(3)除非经审查员同意,摘要的文字部分一般不得超过200个字,摘要附图的大小和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4×厘米时,仍能清楚地分辩出图中的细节。
6.外观设计图片、照片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要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提交不同侧面或者状态的图片或照片,以便清楚、完整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一般情况下应有六面视图(主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后视图),必要时还应有剖视图、剖面图、使用状态参考图和立体图。图片、照片要符合下列要求:
(1)图片
①外观设计图片的用纸规格应当与请求书的一致,应当使用专利局统一限定的格式。
②图片的大小不得小于3×8于厘米,也不得大于14.5×22厘米。图片的清晰应保证当图片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
③制图时要使用黑色墨水和绘图工具,不得用铅笔、圆珠笔或钢笔绘制。图形线条要均匀、连续、清晰、适合复印要求。要求一式两份的不能用油印件、蓝图代替,应当使用原图的复印件。
④图形应当垂直布置,并按设计的尺寸比例绘制。要横向布置时,图形上部应当朝向图纸左边。
⑤图中一律不画中心线、尺寸线、阴影线,一般也不得出现虚线或标记线。图形中不允许有文字、商标、服务标志、质量标志以及近代人物的肖像。文字经艺术化处理可以视为图案。
⑥几幅视图最好画在一页图纸上,若画不下,也可以画在几张纸上。有多张图纸时应当顺序编上页码。各向视图和其它各种类型的图,都应当按投影关系绘制,并注明视图名称。
⑦几类特殊类型产品的外观设计绘制要求:a.组合式产品,如组合音响设备、组合玩具,应当绘制组合状态下的六面视图,以及每一单件的立体图。b.可以折叠的产品,如折叠椅、折叠车,不但要绘制六面视图,同时还要绘制使用状态的立体参考图。使用状态可以用虚线画出。c.内部结构较复杂的产品,如电视机、电动机等,绘制视图时,可以将内部结构省略,只给出请求保护部分的图形。d.圆柱型或回转型产品,如茶具、咖啡具,应当绘制每件产品的六面视图。
⑧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交的彩色图片应当用广告色绘制。色彩和纹样复杂的产品,如地毯等的色彩与纹样,要使用彩色照片。绘制彩色图片的纸张,应用较厚的绘图纸绘制后粘贴到标准表格上。
⑨当产品形状较为复杂时,除画出视图外,还应当提交反映产品立体形状的照片。
(2)照片
①对外观设计照片的尺寸要求与图片相同。
②照片应当图像清晰、反差适中,要完整、清楚地反映所申请的外观设计。
③照片中除要求保护的产品外,一律不得有衬托物或陪衬物。背景应当根据产品阴暗关系,处理成白色或灰黑色。彩色照片中的背衬应与产品成对比色调,以便分清产品轮廓。
④关于特殊类型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应当提交的照片要求,请参照图片要求的第7条。
⑤照片不得折叠,并应当按照视图关系将其粘贴在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的表格上。图的左侧和顶部最少留2.5厘米,右侧和底部留1.5厘米空白。
⑥照片一式两份时不得使用复印件,应当使用两份洗印件。
7.外观设计简要说明
简要说明是对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进行的简要解释,是对图片或照片的一种补充。简要说明不得有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用途。简要说明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凡属下列情况者应当有简要说明:(1)省略视图:外观设计产品左右、上下、前后对称时,可以各省略一幅视图,但要说明。例如"左视图和右视图对称,省略右视图"。此外,外观设计产品某一个不属于创作部位的方向,也可以省略视图,但要说明,例如"产品底部不属于创作部位,省略仰视图"。(2)突出主题创作部位:在外观设计较为复杂,对已有设计部分、创新部分不易被人注意的情况下,可以写明主要创作部位或设计要点,以加强专利批准以后的保护。例如台灯外观设计,包括灯罩、灯座、灯架、灯头等几部分,如果创新设计只涉及灯罩部分,其它部分采用已有设计,应予以说明。(3)补充图片或照片中难以清楚表达的内容:如果产品外表或部分外表是用透明材料制成,图片和照片都难以清楚反映"透明"这一设计内容时,可以在图片或照片透明部位引出标记线,注上符号A、B等,并在简要说明中说明A、B等处为透明部位。(4)图片或照片只表示产品局部时,较长的产品,如型材、工字钢等,可画一段长度,在简要说明中说明产品全长宽比例。有些纺织物,如地毯,上下左右都可以省略,只需画出局部花样与纹路,但在简要说明中应说明地毯的长、宽尺寸。(5)外观设计产品的效果与制造的特殊材料有关时,简要说明中应注明材料。(6)对需要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产品,除了提供彩色及黑白图片或照片各一套外,还应当在简要说明中说明,如本产品要求保护色彩。(7)新开发的产品,特别对在外观设计分类表(洛迦诺分类表)中尚没有的,要在简要说明中写明产品的使用方法和目的,以便明确保护类别和补充分类表。
应当提交简要说明,而申请时未提交的,经审查员同意可以补正。
专利申请的提交和受理
1.专利申请的受理机关
专利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现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同)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是我国专利主管部门,也是唯一依法有权接收专利申请的受理机关。申请人申请专利时,应当将申请文件直接提交给知识产权局(以简称专利局)。申请人误将申请文件提交给其它机关、单位或个人的,在专利审批程序中的不产生法律效力。
专利局设立专利受理处和专利申请受理窗口,并在沈阳、济南、长沙、成都、南京、上海、广州、西安以及武汉设立专利局代办处接收和受理专利申请和其它文件。中国专利局受理处和上述代办处的地址和业务工作范围,由中国专利局以公告形式向公众发布。
2.申请文件的提交
向专利局申请专利或办理其它手续的,可以将申请文件或其它文件直接递交给专利局的申请受理窗口或上述任何一个代办处,也可以邮寄给专利局受理处或上述代办处。在提交文件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向专利局提交申请文件或办理各种手续的文件,应当使用专利局统一制定的表格,每种文件均应一式两份。
(2)一张表格只能用于一件专利申请。例如:一张发明专利请求书只能填写一件发明,一张意见陈述书只能就一件专利申请陈述意见。不得将几件申请的陈述意见或几件发明填写在一张意见陈述书或一张发明专利请求书上。
(3)向专利局提交的各种文件申请人都应当留存底稿,以保证申请审批过程中文件填写的一致性,并可以此作为答复审查意见时的参照。
(4)申请文件是邮寄的,应当用挂号信函。无法用挂号信邮寄的,可以用特快专递邮寄,不要用包裹邮寄申请文件。挂号信函上除写明专利局或者代办处的详细地址(包括邮政编码)外,还应当标有"申请文件"及"
专利受理处收"或"专利局××代办处?quot;的字样。
一封挂号信内应当只装同一件申请的申请文件或其它文件。邮寄时,申请人应当请邮局工作人员盖清邮戳日,并应妥善保管好挂号信件的挂号收据存根。
(5)专利局在受理专利申请时不接收样品、样本或模型。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应审查员要求提交样品或模型时,如在专利局窗口当面提交的应当出示审查意见通知书;邮寄的应当在邮件上写明"应审查员×××(姓名)要求提交模型"的字样。
(6)在我国境内没有长期居所、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单位,以及在国外长期居住或工作的中国人申请专利时,应当委托国务院授权专利局指定的涉外专,港、澳、台地区的单位或同胞申请专利,也应按规定分别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或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不得直接向专利局邮寄或递交。
3.专利申请的受理和受理条件
专利申请提交到专利局受理处或各代办处以后,首先应进行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专利局将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在核实文件清单后,发出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确认收到申请文件。
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利局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同时退还申请文件。 (1)专利申请未以局面形式提出,或者未用中文书写的不能受理。例如:用模型、样品、录像带、磁盘或者通过电话提出专利申请是不能受理的,未经翻译的外文申请文件也不能受理。
(2)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未打字、印刷,或者字迹不清、有涂改的;附图或外观设计图片未用绘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或者模糊不清(外观设计照片)、有涂改的不能受理。例如:用铅笔绘制的附图和图片、模糊不清的照片是不能受理的。
(3)基本申请文件不齐备,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申请缺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中缺任一项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请求、图片或者照片中任一项的不能受理。例如,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只提交了请求书、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没有提交附图的,不能受理。但是受理条件审查,只检查专利申请这几个部分是否齐全,对每个部分内的文件是否完整不作审查。例如,说明书应当有1�5页,申请人只提交了1~3页及第5页,受理时仍然可以通过,受理处只在文件清单上注明收到说明书4页。这种缺陷往往是无法补救的,所以申请人提交申请文件时一定要仔细核对。
(4)请求书中缺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以及地址不详的不能受理。例如,请求书是非标准格式的,上面只打上了发明名称、发明人姓名,没有申请人姓名以及地址,由于专利申请没有申请主体,所以不能受理。
(5)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无法确定的不能受理。例如,申请人提交了外观设计请求书,但其中没有提交图片或照片,却提交了说明书和附图,由于外观设计申请无须递交说明书,因而审查时无法确定申请人到底要申请什么专利,及应当以哪种专利申请的要求进行受理审查,所以只能不予受理。
(6)与我国既无协议或条约关系、又无专利互惠的国家所属的国民或单位,向我国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单位,以及港、澳、台地区的单位和同胞未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的不能受理。例如,香港的某位中国籍居民直接将专利申请文件寄给中国专利局,这是不能受理的。
申请文件的有些缺陷不影响受理。例如:①申请文件未用专利局统一印制的表格,是用白纸按要求的项目打字或印刷的;②请求书中漏填发明名称、发明人姓名的;③请求书中没有签章,或者签章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如由专利代理机构签章,但没有同时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④除请求书以外,其它申请文件清单,如果只提交了一从的(申请文件需提交两份,其中一份作为文件清单,如果只提交一份,申请人将得不到文件清单)。以上缺陷可以在审查阶段补正,但是申请人应当尽量避免出现这些缺陷,因为补正常常拖长审查程序。在申请前花几分钟可以解决的缺陷,通过补正往往会使审查程序拖延几个月时间。对申请人面交专利局受理处或代办处的申请文件,受理处或代办处工作人员当时就进行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理受理手续;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专利局当时就把申文件退还申请人,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向专利局寄交申请文件的,大约在一个月内应当收到专利局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受理通知书以及退还的申请文件。超过一个月尚未收到通知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专利局受理处查询,以免申请文件或通知书在邮寄中丢失。
4.申请日的确定和申请号的给予
受理程序中最重要的法律手续有两项:一是决定申请能否处理,二是确定被受理的申请的申请日并给予申请号。
(1)申请日的确定
申请日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①它确定了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按照先申请原则,在有相同内容的申请时,申请的先后决定了专利权授予谁;②它确定了对现有技术的检索时间起点,这在审查中对决定申请是否有专利性关系重大;③申请日是审查程序中一系列有关的期限的起点。
依专利法规定,申请人把申请文件直接递交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的,经当场审查,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其提交日就确定为申请日。
申请人邮寄的申请文件,凡符合受理条件的,以邮件寄出日为申请日。寄出邮件的邮戳日期不清楚的,以邮件寄到专利局的邮戳日为申请日。邮件的邮戳都不清楚的,以专利局收到日为申请日。
(2)申请日的更改
申请日确定后,不能随便更改。只有在下述两种情况下允许更改申请日:
①由于邮戳不清,专利局以收到日为申请日,或者申请人认为专利局确定的申请日有误时,申请人可以提供寄出申请文件的挂号收据或其它证据,要求专利局予以改正。专利局经查证核实后,可以更改申请日。
②对于已经提交的专利申请,申请人自己或经专利局审查发现,说明书中写有附图的说明,但实际未交或少交、漏交附图的,申请人可以主动补交或者在接到专利局的补正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补交附图。按规定补交附图,以附图的最后提交日确定为该申请的申请日。凡更改申请日的,专利局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3)申请号的给予
申请号是专利局给予每一件被受理的专利申请的代码,它与专利申请是一一对应。所以申请号是申请人向专利局办理各种手续时,指明该申请的最有效手段。
我国的专利申请号有9位数字(包括字符)组成。它分为四段:例如:97101765.4第一段为前两位,表示提出专利申请的年份,如"97"表示1997年提出的申请;第二段由第三位数字组成,表示专利申请的种类,"1"表示发明(如果是"2"表示实用新型,"3"表示外观设计);第三段由第四到第八位组成,表示当年该类申请的序号数,如01765表示当年1765件申请;第四段由第九位的一位数字或符号组成,是计算机校验位,它可以是0~9的任一数字,或者是字符X,如:例中的"4"
专利局应将确定的申请日,给予的申请号记录在受理通知书上,通知申请人。
5.受理通知书和文件的法律效力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受理程序的结束时专利局发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和作用是:
(1)正式确认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所以受理通知书可以作为曾向专利局提出某项专利申请的一种证明。
(2)将专利局确定的申请的申请日和给予的申请号通知该项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这对申请人办理以后的各种手续是十分重要的两项数据,将会多次用到,申请人应当认真核对。例如,申请发明的,应核对申请号是否发明类的,如专利局错给成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应当及时向专利局提出更正的请求。
(3)在发出受理通知书时还附有经专利局核实的申请文件提交清单。这是申请人向专利局提交了哪些文件的证明。但是按照专利局的规定,只有提交一式两份请求书的才发给文件清单。
受理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专利申请被受理以后,从受理之日起就成为在专利局正式立案的一件正规申请,并且至少要产生以下的法律效力:
(1)在该申请存在(即未被撤回、视为撤回或者驳回)或者被公开后,将阻止任何在其申请日以后就同样的内容申请专利的申请人获得专利权。
(2)无论该申请受理以后的命运如何,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在一定时间内(发明和实用新型在12个月内,外观设计在6个月内),该被受理的申请可以作为该申请人另一件后期提出的申请要求外国或者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3)该申请的申请文件从被受理之日起,可以作为申请人要求出具申请文件副本的依据。在该申请文件被按规定期限销毁以前,申请人可以按规定的手续,要求专利局出具申请文件副本。
(4)该申请文件是申请人在后续的审查程序中进行修改的基础。即申请人今后对专利申请的修改不得超出受理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或者超出受理的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的范围。
申请费的缴纳与减缓
专利法规定: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它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实施细则对此作了具体规定,现就申请费说明如下:
1.缴纳申请费的方式
申请费以及其它费用都可以直接向专利局或专利代办处面交。通过邮寄方式申请专利的申请人,以收到专利局寄去的受理通知书后,按通知书要求可通过银行或者邮局汇付申请费。汇付时,应当在汇款单附言栏或信汇单第四联后面粘贴缴款单,在其中写明专利申请号、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费用名称(申请费)以及发明创造名称。
通过银行使用电子联行(卫星传输)方式汇付申请费的,应当要求银行在费用用途栏目中写明申请号和费用名称的简称(如果申请人不明确提出要求,银行一般不予填写),但这种要求银行要按照拍发电报专门收费。费用名称简称一般可以用第一个字,例如"申"表示申请费。
申请人无论使用何种方式缴费,缴费时未写明申请号及费用名称的,或者写错的,均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2.缴纳申请费的时间
向专利局或者专利局代办处面交申请文件的,可以在接到受理通知书以后,当场缴纳申请费。
向专利局邮寄申请文件的,应当在收到专利局的受理通知书以后再缴纳申请费。但是缴纳申请费的日期最迟不得超过自申请日起两个月。逾期未缴纳申请费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专利局的受理通知书一般在申请人寄出申请文件后一个月内可以寄达申请人,所以一般情况下申请人有足够的时间缴纳申请费。
3.缴纳日期的确定
向专利局面交申请费或其它费用的,面交日即为缴费日。
向专利局汇付费用的,若汇付方式符合上述1的规定的,以银行或邮局的汇出日为缴费日。但是,自汇出日至专利局收到日超过15天的,除邮局、银行出具证明、提供证据的以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缴费日。
4.申请费的数额
发明专利申请费除基本申请费以外还包括文件公布印刷费40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需缴纳公布印刷费。
专利申请说明书包括附图在内超过30页的,从第31页起应按照每页15元缴纳申请费附加费,超过300页的从第301页起每页缴纳附加费30元。
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超过10项的,从第11项起每项应当缴纳申请附加费20元。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附加费也是申请费的一部分,所以缴纳公布印刷费、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附加费的期限和要求以及逾期处理是与申请费相同的。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还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后2个月内按照要求的优先权项数缴纳优先权要求费,逾期未缴纳优先权要求费的视为未提出。
5.缴费差错的改正
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各种专利费用的,在收到我局开出的收费发票后,应当及时核对发票上开列的专利申请号、费用名称、金额和汇出日期。发现有差错的,应当在7天内向专利局陈述意见,说明出错原因和正确的数据。陈述意见时应当使用专利局制定的统一表格(意见陈述书)。若差错责任是申请人的,以提出意见陈述书的日期为缴费日,责任在专利局的(申请人应提供证据并经专利局核实)以原费用汇出日为缴费日。
向专利局面交费用的,应当在专利局开出发票后核对发票开列的全部项目,发现有误的,应要求专利局当场改正,认为没有错误的应当在发票缴费人栏目上签字。
6.未缴纳或缴足申请的后果
申请人从申请日起两个月之内未缴纳,或未缴足申请费(包括文件印刷费、说明书及权利要求附加费)的,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
申请人虽然缴纳了申请费,但手续不当,如:缴费单上所列项目不全或有差错,或者没有附缴费单而造成所款项挂账或者退款的,均视为未缴费,专利局按未缴申请费处理。
7.申请费及其它费用的减缓
申请专利缴费确有困难的,可以请求专利局减缓申请费、审查费、维持费、复审费以及批准专利后前3年的年费。其它各种费用不能减缓。
在提出申请的同时请求减缓的,申请被批准后可以一并减缓上述五种费用。在申请之后请求减缓的只能请求减缓除申请费以外的尚未开始交纳的其它四种费用。除申请费以外,减缓其它费用应当在该费用应当缴纳的期限届满前2个月提出。
请求减缓的,应当提交专利局统一制订的费用减缓请求书。个人应填明年收入,多个申请人时填明每个人的收入,必要时专利局可以要求提供证明。单位请求减缓的,应当写明理由(企业还应写明盈亏情况)并附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费用减缓请求由专利局审批。个人申请最多批准减缓80%,两个人以上或单位申请最多批准减60%。提出减缓请求的,可按已批准的减缓数额缴费(个人缴20%,单位或两个人以上的缴40%),专利局不同意的,将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专利局规定的期限,被缴不足部分。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效益或有其它收入后,应当补缴减缓的费用。
8.退款
申请人多缴、错缴或者重缴专利费用的,在缴费之日起一年内向专利局提出的,经专利局核实后应当退款。超过一年以后提出的,一般不再予以退款。申请人缴纳了某种程序的费用,但事实上该程序未启动的,也可以请求退款。例如,申请人缴纳实质审查请求费以后,在实质审查以前已经撤回申请或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可以请求退回实质审查请求费以后,在实质审查以前已经撤回申请或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可以请求退回实审费。但是,因为缴纳申请费不足,申请被视为撤回的,不得要求退还已经缴纳的部分申请费。因为申请程序已经从受理开始,申请被受理后也获得了作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基础的权利以及其它权利,而且申请程序也在申请被视为撤回时终结。办理各种没有期限要求的手续,若手续被视为未提出的,除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以外,其它手续费可以要求退还。
专利审批程序简述
依据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五个阶段。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批中不进行早期公布和实质审查,所以只有三个阶段。下图是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流程简图(见下页),下面对照此图对专利审批程序作一简要介绍。
1.专利申请受理阶段
本阶段的工作在上一章已作详细说明。
2.初步审查阶段
专利申请按照规定缴纳申请费的,自动进入初审阶段。发明专利申请在初审前首先要进行保密审查,需要保密的应按保密程序处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初审以前还应当给申请人留出3个月主动修改申请的时间。在初审程序中要对申请是否存在明显缺陷进行审查。主要包括审查申请内容①是否明显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公共利益;②是否明显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③是否明显缺乏技术内容而不能构成技术方案;④是否明显缺乏单一性。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还要审查是否明显与已经批准的专利相同,是否明显不是一个新的技术方案或者新的设计。
初审中还要对申请文件齐备及其格式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例如:①审查各种文件是否采用专利局制定的统一格式,申请的撰写、表格的填写或附图的画法是否符合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规定的要求;②应当提交的证明或附件是否齐备,是否具备法律效力;③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或外观设计图或照片是否符合出版要求。此外,对外国申请人的资格,及申请手续也要进行审查。不合格的,专利局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或者陈述意见。逾期不答复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经申请人答复后仍未消除缺陷的,予以驳回。发明专利申请初审合格的,将发给初审合格通知书。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审未发现驳回理由的,将直接进入授权程序,由于发明还有后续程序,所以初审中对申请内容的审查要相对松一点。
3.发明专利申请公布阶段
发明专利申请从发出初审合格通知书起就进入等待公布阶段。申请人请求提前公布的,则申请立即进入公布准备程序。经过格式复核、编辑校对、计算机处理、排版印刷,大约在3个月后,在专利公报上公布并出版说明书单行本。没有提前公布请求的申请,要等到申请日起满15个月才进入公布准备程序;要求优先权的申请(包括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从优先权日起满15个月进入公布准备程序。申请进入公布准备程序以后,申请人要求撤回专利申请的,申请仍然会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布。
申请公布以后,申请人就获得了临时保护的权利,也就是说自申请公布之日起,申请人就可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费用。申请公布以后,申请记载的内容就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
申请人务必注意申请在专利公报上公布时的公布号和专利申请的申请号是两个不同的系列。申请人在专利审批过程中向专利局办理各种手续时应当采用申请号,不要使用公布号,因为专利局的所有申请文档都是按照申请号排列和管理的,提供申请号有利于快速找到要处理的申请,同时因为申请号带有校验位,万一申请人提供的号码有错时容易及早发现和处理。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是公布号,专利局必须通过对照表查询才能找到要处理的申请,特别是申请人提供的公布号有错时,一般在造成后果以前很难发现。
4.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阶段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以后,如果申请人已经办妥了实审请求手续(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已缴纳了实质审查费),申请将进入实审程序;否则应等待申请人办理实审请求手续。从申请日起满三年,申请人未提出实审请求的或者实审请求未生效的,申请即被视为撤回。进入实审程序的申请将按照进入实审程序的先后排队等待实审。在实审中,审查员将在检索的基础上对专利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以及专利法规定的其它实质性条件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授权条件的,或者存在各种缺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第一次一般给4个月的期限)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申请人逾期答复的,申请被视为撤回。经至少一次答复或修改后,申请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驳回。由于实审的复杂性,审查周期一般要1年或更长时间,若从申请日起2年内尚未授权,从第3年起应当每年缴纳申请维持费,逾期不缴纳或缴纳费用不足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发明专利申请在实质审查中未发现驳回理由的,或者经申请人修改和陈述意见后消除了缺陷的,审查员将制作授权通知书,申请按规定进入授权准备阶段。
5.授权阶段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审查员制作授权通知书,申请进入授权登记准备。经授权形式审查人员对授权文本的法律效力和完整性进行复核,对专利申请的著录项目进行校对、修改确认无误以后,专利局发出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申请人接到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以后,应当在2个月之内按照通知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规定的费用。在期限内办理了登记手续并缴纳了规定费用的,专利局将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在专利登记簿上记录,并在2个月后于专利公报上报告。专利权自专利证书颁发之日起生效。
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或者逾期办理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的权利。
审批程序中手续的一般要求
专利申请以后,申请人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或者专利局的通知,办理各种手续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手续的形式
申请人在审批程序中向专利局办理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并且使用专利局制定的统一表格。专利局制定的请求类表格目前总共有36种。除了3种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说明书附图、摘要附图、外观设计图或照片和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等10种申请表格外,常用的手续表格有:专利代理委托书、费用减缓请求书、要求提前公布声明、实质审查请求书、补正书、意见陈述书、恢复权利请求书、延长期限请求书、复审请求书等。
手续表格要按照填表须知正确填写,并且应当由请求人签章。一张手续表格只允许办理一件专利申请的一项手续。例如,一张补正书只能对一件专利申请进行补正,不得在一张补正书上对两件或两件以上的专利申请进行补正;也不允许在一张补正书上对一件专利申请既办理补正手续,又要求办理其它手续,如要求变更申请人地址。
没有统一表格的,除应写明申请人要说明或者请求的内容外,还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写明该手续所针对的专利申请的申请号和发明创造名称,并尽可能在提交文件的上端冠以恰当的标题。例如,发明人请求不公布姓名的,可以在提交的请求书上端写上"发明人请求不公布姓名声明"标题,再写明所涉及的申请的申请号、发明创造名称,申请人名称或姓名,然后写明声明内容,当然最后还要由发明人签章。
2.手续表格的提交
办理各种手续的表格或文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一式两份,一份为原件,另一份为复印件。手续表格递交或者寄交专利局受理处后,经受理处穿日期孔,核实登记后,将其中一份复印件退还申请人作为收件凭证。申请人将手续文件弟交或者寄交给审查员个人,或者交给专利局其它部门或者个人的,除非收件人将文件又转交受理处补办接收手续的,一律不产生法律效力。转交受理处的文件,凡已拆开信封的,以转交日为办理手续的日期。所以为了不耽误时间,申请人不要把申请寄交给个人。
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一件信函中应当只包含同一件申请的文件。所以,申请人同时办理几项手续的,除非是同一件申请的手续文件,邮寄时不得装在同一封挂号信
。当面递交手续文件时,如果涉及几项手续文件,应当说明并且不得将几项手续文件钉在一起。向专利局邮寄文件时,同一件专利申请的几项手续文件可以放在一封挂号信中,但应当有文件清单并且不得将几项手续文件钉在一起。
3.手续的费用和期限
凡办理的手续要求缴纳费用的,只有申请人按规定缴纳费用以后,手续才生效。例如,请求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的,应当在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的同时,或者最迟一个月内缴纳著录项目变更费,申请人逾期未缴纳有关费用的,该变更申报手续被视为未提出。申请人缴纳手续费的,应当写有申请号、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费用用途、金额及缴费人地址、姓名。
法律规定或者专利局指定时间限制的手续,必须在到期以前办理,逾期办理的手续一律无效或被视为未提出。手续文件邮寄的,以邮寄日为办理手续的日期,面交的以文件缴付日为办理手续的日期。手续涉及费用的,申请人还应当在期限到期以前缴纳规定的费用。
4.手续表格填写的基本要求
手续表格都是以著录项目开头的(即申请的申请号、申请人、发明名称及专利代理机构等),填写时应当和请求书中填写的内容完全一致。如果由于各种原因发明人、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有变更的,应当及时向专利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不得自行在其它手续文件中改变这些项目,那样会使所办的手续无效或被视为未提出。例如,某件申请在转让以后未办理申请人变更手续,而在提出实审请求时受让人在实审请求书的申请人栏目中擅自填上了自己的姓名,由于未办理申请人变更手续,这份实审请求书自然是无效的,所以该实审请求被视为未提出。
申请人办理各种手续应当提出明确请求,不得使用模棱两可的或者有先决条件的语言。例如,某申请人在要求提前公布声明中写有:"若本申请有希望批准,请予提前公布",或者在补正书中写上:"若审查员认为补正超了范围,则请转受理处作为新申请。"对一类手续或请求,专利局将视为示提出。
办理的各种手续文件中,不得有对专利局工作人员、申请人或其它人的攻击和诽谤性语言,以及与手续本身无关的内容。对专利局工作人员的意见,或检举揭发专利局工作人员的违法渎职行为的,应发单独向专利局监察处、局长或者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反映。手续文件中有上述内容的,应当删去,不同意删去的,手续视为未提出。
5.证明与签章
各种手续文件都应当按规定签章,签章应当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姓名或者名称完全一致。在实际审查中,签章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名称不一致有时发生。例如,请求书填写的名称是"北京电镀厂",签章是"北京市电镀厂",差别虽然不大,但是在审查时却无法认定签章的有效性。签章不得复印。
涉及权利变动的手续,例如:变更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时,应当有全体申请人签章,其它手续可以由申请人的代表人签章办理,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签章办理。
办理的手续要附具体证明文件或者附件的,证明文件与附件应当使用原件或者副本,不得使用复印件。如原件只有一份的,可以使用复印件,但同时需要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6手续文件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提交的手续文件,一经专利局批准(有的还需经公告)即产生法律效力。手续生效以后,申请人不得要求取消该手续。例如,申请人提出"要求撤回专利申请声明"并经专利局批准以后,不得要求取消该撤回声明。申请人办理的各种手续生效后,对申请人及其继受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审查程序中的主要手续
审查程序中申请人可能遇到的主要手续分两类:一类是法律规定或者专利局指定申请人应当办理的申请审批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或者逾期办理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这些手续主要有: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答复专利局的各种通知书、缴纳申请维持费;另一类是申请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视需要选择办理的请求手续。这一类手续如果不符合要求,专利局可作出手续视为未提出处理,一般不会涉及申请本身。这些手续主要有:对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补正、要求提前公布请求、著录项目变更申报和延长期限请求。以下对这几种手续分别进行说明:
1.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只有发明专利申请需要办理这一手续。
实审请求可以在申请的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申请后提出,但最晚应当在自申请日起3年之内提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的或者因手续不合格被视为未提出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提出实审请求只有缴纳实质审查费后才生效。但是提出实审请求后,未缴纳实审费的,专利局并不马上发出实审求进行审查,如果不符合要求的,将视情况发出实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或补正通知,并写明不合格原因。申请人收到补正通知的,应当在审查员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申请人收到实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的,应当在自申请日起3年内重新提交符合要求的新的实审请求书。实审请求经审查合格的,专利局将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布。
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庆发提交申请日以前(要求优先权的在优先权日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没有参考资料的应当声明。该发明专利已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外国对其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有正发理由无法提交的,应当声明并说明理由,可以在得到该项资料后补交。提交上述资料的,应当在请求书(实审请求是在申请时提出的)或实质审查请求书的文件或附件栏目中写明理由。提出实审请求时申请人可以对发明进行一次主动修改或补正。
2.答复专利局的各种通知书
在初步审查或者实质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发现申请存在明显性缺陷、格式缺陷、或者实质性缺陷时,应用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书的形式,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时间内对申请进行补正、修改或者对审查员指定出的缺陷陈述意见。申请人对此必须答复,无正当理由不答复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申请人答复时应当注意以下各点:
(1)遵守答复期限,逾期答复和不答复后果是一样的。除发明专利申请第一次初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为4个月外,其它通知书的答复期限一般为2个月,但是特别简单的手续或者为了加快程序,审查员也可以只给1个月的答复期限。申请人应当注意审查员指定的期限,并按照通知书右上角专利局盖的发文日期章,推算出答复的最后日期。答复的最后日期=发文日期+15天+指定期限申请人计算期限是,应当注意实施细则第6条的有在规定。
申请人在期限内因故不能按期签复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办理延长期限手续。
(2)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提出的问题,分类逐条答复。申请人漏答复某一方面或者某一条审查意见的,有可能被视为未按期答复,导致申请被视为撤回。答复可以表示同意审查员的意见,按照审查意见办理补正或者对申请进行修改;也可以不同意见审查员的意见,并对此进行申辩和陈述申请人的意见及理由。
属于格式或者手续方面的缺陷,一般可以通过补正消除缺陷;明显性缺陷一般难以通过补正或者修改消除,多数情况下只能就是否在和属于明显性缺陷进行申辩和陈述意见,例如:发明创造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对象,发明创造违反国家法律妨害公共利益等;实质性缺陷公两类,有些可以通过修改消除缺陷,如权利要求撰写方面的缺陷、单一性方面的缺陷;有些却难以修改,如说明没有充分公布,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方面的缺陷。
(3)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补正或者修改均有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计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否则,申请可能会驳回。
(4)答复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文件。如补正应当有补正书,修改或陈述意见应当有意见陈述书。个别文字的补正,可以只在补正书上填是;被正内容较多的,除在补正书上填明补正情况外,还应当提交替换页。例如,审查员在补正通知书中要求重新打印说明书第二页,申请人在补正时,应当提交补正书和重新打印清楚的说明书第二页。在补正书?quot;文件名称"栏目中填写"说明书",在"页"栏目中填写"P,2"在"补正前"栏目中填写"不清楚"在"补正后"栏目中填写"重新打印"。
文件中个别字的增、删或修改也可以直接在意见陈述书中说明;修改内容较多时,除在意见陈述书中说明外,还应当提交替换页,替换页应当订在意见陈述书后面。
申请人使用补正书还是意见陈述书,应当根据审查员要求选用。一般补正形式问题或手续方面的问题使用补正书,修改申请的实质内容使用意见陈述书,申请人
同意审查员意见,进行申辩时使用意见陈述书。
3.缴纳申请维持费
这项手续只有发明专利申请需要办理。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满二的尚未被批准的,从第三年度起申请人应当按年度每年缴纳申请维持费。第一次申请维持费应当在第三年度开始的第一个月内缴纳,以后各年度的申请维持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人预缴。
年度是以申请日为起点计算的。例如:某件申请的申请日为1988.5.12,则从1988.5.12为第一年度,从1989.5.12~1989.5.12为第二年度,从1990.5.12~1991.5.12为第三年度,以此类推。若该申请到1990.5.12尚未被批准,则从第三年度起应当每年缴纳申请维持费。第一次缴纳申请维持费日期为1990.5.12~6.12的一个月内,以后各年度的申请维持费应当在每年的4.13~5.12的一个月内预缴。
申请人若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申请维持费的,专利法规定应当给予一个滞纳期,但是在滞纳期内缴费的,要加收25%的滞纳金。申请维持费滞纳期从法律规定的应当缴纳申请维持费之日起算为半年。超过了滞纳期尚未缴纳或缴纳不足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为了防止申请人万一遗忘缴纳申请维持费而导致申请被视为撤回,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对在应缴日期以后尚未缴费的申请人,专利局应当通知申请人缴纳申请维持费和滞纳金。这种书面的缴费通知一般在缴日期后2~3个月内发出。
申请维持费按照规定可以请求减缓。
4.请求提前公布
请求提前公布是申请人可以视情况选择的一项手续,它只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
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申请按正常程序应当在申请日以后满18个月才予以公布。公布以后申请人可以获得临时保护的权利,申请的内容将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申请人出于下列种种考虑,可以请求提前公布其申请。
(1)为了尽快将发明推向市场,寻找合适的买方,需要尽早公布发明内容。
(2)为了制止他人无偿利用其申请专利的发明,需要及早获得临时保护。
(3)在提出实审请求以前,获得一段尽可能长的时间来听取市场和公众的意见,以便定是否提出实审请求。
(4)通过请求提前公布其发明专利申请的内容,防止他人就类似发明获得专利。
申请人请求提前公布的应当提交"要求提前公布声明"一式两份,并写明要求提前公布的申请的申请号、发明名称和其他必要的著录项目。要求提前公布声明应当有申请人签章,委托专利代理的可以由专利代理机构签章,多个申请人又未委托专利代理的,可以由申请人代表人签章。
声明生效后,专利局将在申请文件初审合格以后尽早予以公布。
5.对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补正
对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补正也是申请人可以视需要选择的一项手续。
申请文件存在各种缺陷时,申请人可以主动提出补正或者在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主动提出修改。补正主要是对申请存在的形式或格式上的缺陷,或者手续上的缺陷进行补正。例如:原文件未使用专利局制定的统一表格,可以主动站正提交合格的文件;原请求书未签章,可以通过主动补正提交经签章的请求书;申请委托有专利代理机构的,若申请时未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可以主动补正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
修改主要是指对申请内容的修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主专利申请只允许在申请日起3个月内,提出主动修改;发明专利申请仅允许在提出实审请求和答复审查员的第一次审查意见书时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在上述规定期限之外提出的主动修改,专利局将作出视为未提出和处理。
对请求书的修改要通过专门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进行,不能按照这里所说的主动修改的手续办理。
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申请人可以修改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也可以修改其特征部分,使其更准确地与发明内容相适应或更符合逻辑。为了使专利申请符合单一性的要求或加强保护,申请人也可以增删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
对说明书的修改一般来说主要限于非实质性的部分,例如,发明名称、背景技术、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图面说明和摘要等。这些部分可以根据说明收实质部分的内容作修改,使芙与发明主题更适合,使公众与审查员更容易理解发明。对说明书实质部分即发明目的、技术解决方案、效果和实施例的修改一般是不允许的,人有在很特殊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例如,发明目的与技术解决方案明显不相适应,可以依据技术方案对发明目的作适当修改;在申请有符合单一性的情况下,修改说明书,使其符合单一性的要求;将申请时仅写在权利要求书中的内容补写到说明书中等。
对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的修改,只限于对不清晰的线条描清,涂覆不能予以保护的文字,或对视图的明显差错和不一致进行改正。
任何主动修改或补正都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或表示的范围。主动修改或补正能否补正能否接受收审查员决定。主动修改或补正应使用意见陈述书或补正书,说明修改、补正的文件名称、页数、位置及修改理由;被修改部分应打印在替换页上,附在意见陈述书或补正书后面。
6.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也是申请人可以视需要选择的一项手续。
申请人提出申请以后,请求书中填报的发明人、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及发明名称等内容都不能随便更改,需要更改的要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时,应当向专利局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在其中填明变更的项目及变更前后的情况,涉及发明人、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变更的,还需要附具说明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并缴纳规定的费用。具体要求说明职下:
(1)变更发明创造名称
发明创造名称既是请求书的一部分内容,又是说明书的一部分内容。所以变更发明创造名称的,除提交著录项目这更申报书以外,还应当附具意见陈述书,说明变更理由,经审查员同意才能办理变更手续。
(2)发明人、设计人的变更
发明人、设计人的变更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发明人、设计人姓名的变更,这只是一种名义的变更,不涉及权利的变化。变更发明人、设计人姓名的,除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以外,还应当附具户籍部门出具的有关更改姓名的证明。另一种是发明人、设计人变更。由于发明权不以转让、继承,所以发明人的变更(包括人数增减)主要是由于申请人申报不当或由于发明权争议发生的。
由于申报不当需要变更发明人的,应当由申请人代为办理变更手续,除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以外,并应当附具申报不当情况的详细说明以及应予改正的证胆或者其它发明人的旁证。
对发明权有争议的,应当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过专利管理机磁调处或人民法院裁决后归还发明权的,合法的发明人可以凭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理决定或判决书,请求专利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3)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变更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变更主要有五种情况:
①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的变更
申请人是个人的,变更姓名时除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以外,还应附具户籍部门出具的更改姓名的证明;申请人是单位的,变更单位名称时,除提交申报书外,还应附具主管部门同意改变名称的批文,或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改变名称的登记证明。
②继承或赠与申请权
由于原申请人死亡,按照继承地通过继承获得申请权的,办理变更手续时除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以外,并应当附具经公证的其它合法继承人表示同意或表示放弃的声明。
申请人自愿将申请权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办理变更手续时除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以外,并应当附具经公证的赠与证明;申请人办理变更手续时除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以外,还应当附具经公证的受赠人的接受声明。
③转让申请权
通过转让获得申请权的权利人,办理变更手续时除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以外,并应当附具由双方签章的有效的转让合同,必要时,专利局可以要求对合同公证。申请人是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还需要地方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指示。我国申请人转让给外国人或外国单位的,需要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外国人之间转让,或外国人转让给中国单位或个人的,其转让合同应当经转让地公证机关公证。
④转移申请权
有权申请的人或单位被他人非法侵夺申请权后,经过专利管理机关调处或人民法院裁决后归还申请权的,合法申请人可以凭专利管理机关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的判决书办理申请人变更手续。
⑤改正申报的差错
由于原申请人在申请时请求书填写不当,漏填或者错填申请人,要求通过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改正差错的,应当由原申请人提出,除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以外并附具原申报不当的详细说明或者就予改正的或证明。
申请人变更后,原申请人办理的各种已经生效的法律手续对变更后的申请人具有约束力。但是专利代理委托关系中止,变更后的申请人要委托专利代理的,应当重新办理专利代理委托手续。在有多个申请人的情况下,如果变更的只是部分申请人的专利代理委托关系,也可以不中止,但是新增加的申请人应当补办专利代理委托手续,提交经其签章的专利代理委托书。
(4)专利代理机构的变更
专利代理机构的变更包括申请人要求撤销或者更换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机构本身名称地址变更两类情况。
①申请人要求更换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并附具撤销售原专利代理机构的解聘书,及委托新的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委托书。撤销原专利代理机构的解聘书应当一式两份,一份提交专利局,一份送达原专利代理机构。解聘书没有统一格式可由申请人行打印后,签章生效。申请人要求更换声音代理机构需要缴纳变更手续费。
②专利代理机构本身改变名称或地址,应当同时办理两年事:一是向专利局专利代理管理处备案,二是对代理的每件申请案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改变名称的需要有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专利代理机构变更名称需要缴纳规定的费用。
(5)其它的项目变更
主要的还有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地址的变更,单位指定的联系人或代理机构指定的代理机构的代理人的更换及变更,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印鉴式样的变更等。这些变更一般不要求附具证明,只要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提交经过签章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就可以办理。
专利申请的授权和其它可能的结局
专利申请经过审查程序,就进入授权阶段。然而,并非所有的专利申请都能批准为专利。一般来说,专利申请经过审查程序,可能有四种不同的结局:申请被主动撤回、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被驳回和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对于不同的结局,申请人可能需要作出不同的瓜或办理不同的手续。
1.专利申请被主动撤回
申请人提出申请以后,由于情况的变化,申请人可以主动提出撤回专利申请。例如:
(1)发现申请内容不属于专利保护范围的;
(2)发现申请文件撰写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导致申请无法批准,或者保护范围将受到严重限制的;
(3)发现申请缺乏专利性,进行一步程序已没有意义的;
(4)申请人要求申请保密专利,国务院主管部门不同意,申请人经考虑认为将发明保密更有利的。
请求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一式两份,写明请求撤回的申请的申请号、发明名称和申请人,并应当有全体申请人签章。委托专利代理的,可以由专利代理机构代办手续,但应发附具全体申请人同意撤回申请的证明。
专利申请一经撤回,申请人及其继受人不得再有要求恢复。
发明专利申请在进行公布准备程序以前撤回的,撤回以后不再公布,但在进入公布准备程序以前撤回的,申请将照常公布。公布准备程序一般从申请日起第15个月开始,但不提前公布请求的,从形式审查合格即进入公布准备程序,有优先权请求的,从优先权日志第15个月进入公布准备程序。
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应当在办理专利权授权登记手续以前提出。在办理登记手续以后,专利局立即进入公告准备程序,申请人即使提出要求撤回专利申请,专利局也将照常公告授权,并出版专利说明书。
发明专利申请在公布以前,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申请在办理登记手续以前撤回的,专利局应当对其申请案卷予以保密;并且按照公布及公告以前的申请案卷一样进行管理,直至案卷销毁。
2.申请被视为撤回及其恢复
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无正发理由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或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办理某项审批手续的,其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这里面有些是申请人基于时间、精力、经济方面的考虑不愿将程序进入下去,故意不去办理手续而造成的;有些是申请人不了解法律和审批程序耽误了手续时间造成的失误;有些则是确有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
在实际操作中,专利局无法区分这些不同情况,所以对逾期未办理规定手续的,都要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通知书中写明视为撤回的原因。申请人职有正当理由,应当在收到视为撤回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专利局说明正当理由请求恢复权利。
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一式两份,说明耽误期限的正当理由;同时补办因正当事由的障碍而未完成的各种应当办理的手续,和补缴应发缴纳的费用。补办手续补缴费用一般应当在上述两个月内完成。如确有困难无法在两个月内完成的,应当请求专利局延长期限;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规定的费用。例如,申请人因病住院,耽误了办理实审请求的期限,因而申请被视为撤回,这时申请人如要求恢复申请,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一式两份,缴纳恢复权利手续费,补办实审请求手续,补缴实审请求费。
请求恢复权利需经专利局批准。专利局审批的主要依据是:
①恢复权利请求书和恢复权利请求费以及其它应当补办的手续和应当补缴的费用是否在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后两个半月内完成的;
②提出的正当理由是否成立,一般来说,只 申请人没有过失或者过失可以原谅的事由才被认为是正当事由。
专利局不同意恢复的,将作出决定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此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不同意恢复的通知后15天内,向专利局行政复议处提出行政复议。
3.驳回申请及请求复审
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应审查员要求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或补正以后,专利局认为申请仍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局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请求复审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一式两份,在其中说明复审的理由,复审理由应当针对专利局的驳回决定中提出的事项请求进行申诉,否则不予受理。为了支持复审理由或者消除申请文件中的缺陷,申请人在请求复审进,可以附具有关证明文件或资料,也可以对申请文件的驳回决定中涉及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复审请求应当由全体申请人共同提出。请求复审的还应当缴纳规定的费用。
复审请求书不符合规定的格式,或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复审请求被视为未提出。
复审请求被受理以后,一般先要将复审请求书及其附件,特别是经申请人修改过的申请文件送交原审查部门进行复查,称为前置审查,复审委员会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复审并作出决定。复审决定可能有两种不同的结论:
(1)维持原驳回决定,驳回复审请求。
(2)确认复审请求理由成立,或者确认经申请人修改后,申请文件已克服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决定撤消原驳回决定,申请退回原审查部门重新审查。
复审决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趣3个月内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但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为终局决定。
发明专利申请应当缴纳申请维持费的,在复审期间仍应按规定缴纳申请维持费。滞纳期以后仍未缴纳维持费的,申请视为撤回,复审程序终止。
4.授予专利权与办理登记手续
发明专利申请经过专利局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均未发现驳回理由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将发?quot;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专利局将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专利权自证书颁发之日起生效。期满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所以,办理登记手续是专利授权阶段申请人应录办理的一项必要手续。现说明如下:
(1)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
登记手续从专利局发出授权通知书以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之日起启动。申请人接到这些通知书以后,应当自通知书右上方专利局加盖的发文章日期起算,于两个半月内办理登记手续。期满未办理的,专利局将发出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通知书。
(2)登记启动后对其它程序的影响
登记手续启动以后,被通知将要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不得再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也不和再作为新的分案申请的母案。在对该申请授权通知发出后提出的,以该申请为基础的要求本国优先声明,专利局将按优先权声明视为未提出处理。对以该申请为母案提出的分案申请,专利局将予以驳回。
登记手续启动以后,申请人提出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除变更地址以外,均暂停办理,待授权程序结束后,再行办理。所以这些变更情况将不在专利证书上反映,但将记录在专利登记簿上,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
(3)颁证日的确定
被通知将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其在专利登记簿上的登记日和颁证日为同一天。按照专利局的办事规程,对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的专利申请其颁证日按照下式确定:颁证日=授权通知发文日+3个月
(4)办理登记手续时,不必再提交任何文件,申请人只需按规定缴纳专利登记费(包括公告印刷费用)和授权当年的年费就可以了。授权当年的年费数额,就是授权(或颁证日)所在年度的年费。但是,对发明专利申请,如果在登记手续通知书发出以前,已经缴纳了授权日所在年度的维持费的,不再缴纳授权当年的年费。授权当年的年费可以减缓,但不能滞纳。
(5)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以后的权利恢复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被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如果申请人耽误期限是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恢复权利。
恢复权利的请求应当在接到专利局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之后两个月内提出,同时应当补佃登记手续(缴纳专利登记费和授权当年的年费)和缴纳规定的恢复权利请求费。视为放弃后恢复权利的程序和要求与申请视为撤销后恢复权利的程序和要求是相同的。
专利权的终止
专利权是一种有期限的无形财产权,期限届满,权利便依法终止。同时更多的专利权由于专利权人不愿维持,或者主动放弃而在期限届满前可能终止。专利权终止以后,受该项专利权保护的发明创造便成为全社会的财富。任何人都可以无偿的利用。专利权终止的情况主要有下列三种。
1.期限届满终止发明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维持满20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自申请日长起维持满10年,依法终止。
专利权期限届满依法终止的,专利局应当通知专利权人,并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布。
2.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终止
专利局发出缴费通知书,通知专利权人补缴本年度的年费及滞纳金后,专利权人在专利年费滞纳期满仍未缴纳或者缴足本年度年费和滞纳金的,专利权自上一年度期满之日起终止。因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专利权终止的,处滞纳期满起两个月内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专利局不再另行通知专利权人。
因未缴纳专利年费导致专利权终止的,不得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条第2款的规定办理恢复权利上手续,但因不可抗力耽误缴费导致专利权终止的除外。
3.主动放弃专利权
专利权人自愿将其发明创造贡献给全社会,可以提出声明主动放弃专利权。放弃专利权的,应当使用专利局统一制定的表格书面提出放弃专利权声明。
放弃专利权只允许放弃全部专利权,不允许放弃部分专利权。一件专利有两名以上的专利权人时,放弃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专利权人的同意,并在声明或其它文件上签章。两名以上的专利权人中,有一个或者部分专利权人要求放弃专利权的,应当通过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改变专利权人。
放弃专利权的声明批准以后,专利局将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该声明自登记、公告后生效。
专利权的维护
专利权被授予以后,自申请日起算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为10年。但在1993年以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授权以后,发明专利权期限为15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5年,到期后可以再续展3年。在专利权获得后的期限内,为维持专利权有效,专利权人有安专利年度缴纳年费的义务。
1.专利年度的计算
专利年度与自然年份是不同的。自然年份每年从1月1日起始,而专利年度无论是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都是从申请日算起。从申请日到下一年的相应日为第一年度,从所述相应日的次日到再下一年的申请日的相应日为第二年度,依次类推。例如,某申请的申请日为1990.1.7,那么:
1990.1.7~1991.1.7 第一年度1991.1.8~1992.1.7 第二年度,1992.1.8~1993.1.7
第三年度
…… ……
每一件专利申请,由于申请日不同,它们在同一时间所处的专利年度是不一样的。例如,若申请A的申请日为1986.5.3,申请B的申请为1988.3.4其年度与日期的对照如下表所示:
申请A 申请B
申请日 1986.5.3 1988.3.4
第一年度 1986.5.3-1987.5.3 1988.3.4-1989.3.4
第二年度 1987.5.4-1988.5.3 1989.3.5-1990.3.4
第三年度 1988.5.4-1989.5.3 1990.3.5-1991.3.4
…… ……
2.年费的缴纳
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授权当年起缴纳年费,授权当年的年费在办理登记手续时缴纳(见专利权授予一节),以后各专利年度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的最后一个月内预缴。由于专利年度是从申请日起算的,所以专利权人应当记住专利申请日,并在每个申请日的相应日以前一个月内预缴下一年度年费。
专利权人应当特别注意颁证日在某个专利年度的年末的情况,此时缴纳第一次年费(即授权当年的年费)的时间可能与预缴下一年度年费的时间重叠,或者非常接近。例如,某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为1992.7.5,若授权通知书的发文日为1993.3.28,那么颁证日或登记日为1993.6.28,所以办理登记手续的时间(即缴纳专利登记费以及第一年度年费的时间)为1993.3.28-1993.6.12,而预缴第二年度年费的期限为1993.6.6-1993.7.3。
由于这两个期限部分发生重叠,这样,常常使一部分专利以人在缴纳过第一次年费以后,忽略应当预缴下一年度的年费。因此,这种情况下,专利权人最好在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预缴下一年度年费。
缴纳年费可以由专利权人自己办理,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任何第三者办理。但是在我国境内没有长期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机构,应当通过专利局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我国台湾、港、澳的企业、机构也应通过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我国台湾、洪、澳同胞个人可以通过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缴纳年费的年度=当前日期的年-申请日所在的年+1
如果当前日期的月、日小于申请日的月、日则不用缴纳滞纳金,否则应当缴纳滞纳金。
按照规定,缴纳专利费用有困难的,可以请求缓授权当年的年费以及以后两个年度的年费。
3.滞纳期和滞纳金
专利权人由于各种原因,例如,忙于开发新的发明创造,忙于推动专利实施,或者专注于其它事务,而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缴纳年费的义务的,除第一次年费以外,专利法实施强则规定,专利局应当通知专利人进行补缴,补缴年费的期限为自应当预缴年费的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之内。这6个月的时间称为年费滞纳期。
由于未按时缴纳年费是专利权人的一种过失,所以在滞纳期内补缴年费的,应当加收相当应缴年费数额2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规定不能减缓,年费滞纳期也不允许延长。在滞纳期内专利权处于不稳定状态。
专利登记簿
专利局对每一件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从授予专利权起建立专利登记簿。专利登记簿登记专利权的授予、专利权的转让或继承、专利权的撤销或无效、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恢复、专利权的强制许可和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地址的变更情况。
1.登记的方式
专利登记簿的登记方式分两种,一种是由专利局依职权登记;另一种是由当事人提出请求以后,依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登记。
专利权的授予、专利权的撤销或无效、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恢复和专利权的强制许可,由专利局依职权进行登记。
专利权的转让、继承以及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地址的变更,只有专利权人提出著录项目变更申报,并经过专利局审查批准同意变更的,才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
专利登记簿记录或登记的事项存贮于计算机数据库中,记录或登记的依据文件保留在专利申请案卷中,需要纸件时由计算机打印生成,并与专利申请案卷的依据文件核对无误后,由专利局加盖专利登记专用章后生效。
2.专利登记簿的法律效力
专利法规定:专利局对专利权的授予、撤销、无效、终止或者强制许可都应当登记和公告;并规定专利权的转让除订立书面合同外,还应当经专利局登记并公告以后以后才生效。
专利登记簿就是专利局专门用来登记这些专利手续和专利法律状态变更的法律文件。它与专利公报一样是证明专利的法律状态变理以及专利手续有效性的最权威性的文件由于专利公报是按时间公告每一周内众多专利的变更情况,而专利登记簿是按每一析专利记录其法律状态变更的历史,所以当要了解某件专利的法律状态时,专利登记簿比专利公报更便利。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在授予专利权时,记载的内容是相同的,因而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但授予专利权以后,专利的法律状态的变更仅在专利登记簿上记载。因而专利证书也就不再能作为专利权有效的法律证明。专利的法律状态应当以专利登记簿为准。
3.专利登记簿副本
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之后,任何人都可以向专利局请求出具该专利的专利登记簿副本。请求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的请求和费用后,通过计算机生成专利登记簿副本,经与专利申请案卷核对无误以后,加盖专利登记专用章发送请求人。
专利登记簿副本在同专利有关的经济或法律事务活动中作为证明专利法律状态的权威性凭证。
中止程序
由于发明创造产生过程的复杂性及无形财产权本身的特点,对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归属发生争议是难免的。权利纠纷发生后,纠纷当事人应当请求省(直辖市)专利管理局调处或者向地方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为了防止在调处或者诉讼过程中,作为标的的专利申请请权或者专利权受到损害,当事人可以请求专利局中止有爻绦颉?/p>
请求专利局中止有关程序的,应当由纠纷当事人提出书面请求,明确要求中止哪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程序,并且应当附具专利管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受理该权权利纠纷的受理通知书或其它证明文件。经专利局审查同意中止的,将通知双方当事人,执行中止程序。
在中止程序执行以后,专利局将采取下列作法:
(1)停止办理撤回专利申请、放弃专利权、转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变更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等直接涉及权利丧失或转移的手续
(2)停止发出视回撤回、专利权终止、授予专利权和视为放弃取得专利专利权的权利等与执行调处结论或判决直接有关的通知或者决定;
(3)停止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和授权公告程序;
(4)在必要时停止审查、复审、撤销或无效程序。
权利纠纷结束后,专利局根据专利管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或者判决撤销中止程序,继续原程序。
争议结果,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有变更的,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期满当事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
专利权的撤销
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以后,并不意味着程序的终结。专利法规定: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6个月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有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性条件的,即发明、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规定的专利性条件的,即发明、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外观设计专利不具备新颖性、独创性的(即同现有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可以请求专利局全部、或者部分地撤销授予的专利权。
撤销程序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是十分重要的。因为这两种专利只经过初步审查,对是否符合专利性条件并未作过审查。对发明专利增加公众监督也是有益的。通过撤销程序可以提高授权专利的质量,加强专利权的稳定性,有利于专利权人实施和转让专利,也有利保护公众利益利益,减少专利实施中的法律纠纷。
在撤销程序中专利权人如发现自己专利的授权文本有明显缺陷时,也右以请求部分撤销自己的专利,并在此程序中对授权文本进行修改,但这种修改不得扩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单位或个人,请求撤销某项专利权时应当委托国务院授权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请求撤销专利权的,应当提交统一格式的撤销请求书,写明撤销理由并附具支持撤销理由的证据或文献,各一式两份。撤销理由只以是专利性方面的问题,其它理由不予受理。请求撤销的要缴纳规定的费用。
专利局受理撤销请求后,将依法审查。撤销理由不成立的,作出维持原专利权的决定;反之,将作出撤销的专利权视为处始即不存在。
对专利局作出的上述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在接到决定后的3个月,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其程序同驳回申请后请求复审的程序类似。
专利权的无效
为了维护公众的利益,使专利权只保护那些真正应当保护的发明创造,专利法规定: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6个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无效程序对于调整专利权人与公众的关系是十分必要的。事实上许多无效宣告请求都是在所"反诉"中出现的,即当专利权人向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控告某个单位或者个人侵犯专利权时,被控告的单位或个人当确有理由认为该专利权不应授予时,可以反过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请求宣告无效的主要理由包括:认为发明创造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或同已有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说明修改超出原始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范围,或超出原始图片、照片超出原始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范围,或超出原始图片、照片表示的范围;违反国家法律或者不属于专利保护范围等。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费用,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一式两份,填明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名称、专利号。复审委员会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专利局在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予以登记和公告。宣告无效的声音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已经执行的侵权处理或已经履行的合同不具追溯力。但专利权人恶意造成他人损失的应给予赔偿,显失公平的返回部分或全部费用。
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
(第四十三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缴纳费用。最近,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下达的《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971号文),将调整后的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布如下。
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 (单位:人民币元)
(一)申请费
1、发明: 450 印刷费: 40
2、实用新型: 300
3、`外观设计: 250
(二)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每年: 300
(三)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1200
(四)复审费
1、发明: 600
2、实用新型: 300
3、外观设计: 250
(五)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
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 100 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 10 (均需提交著录事项变更申报书)
(六)优先权要求费每项 80
(七)恢复权利请求费 300
(八)撤消请求费
1.发明专利权 30
2.实用新型专利权 20
3.外观设计专利权 20
(九)无效宣告请求费:
1、发明专利权 600
2、实用新型专利权 400
3、外观设计专利权 300
(十)强制许可请求费
1、发明 300
2、实用新型 200
(十一)强制许可的专利使用费裁决请求费: 100
(十二)专利登记费(含专利文件印刷费40、印花税5)
1、发明 205
2、实用新型 155
3、外观设计 155
(十三)附加费
1、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150
再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300
第三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600
这里的次数指对同一通知书而言
2、权利要求附加费(属于申请费的一部分)
从第11项起每项增收 30
3、说明书附加费(属于申请费的一部分)
从第31页起每页增收 25
从第301页起每页增收 50
(十四)年费
1、发明专利
第1年至第3年每年 600
第4年至第6年每年 900
第7年至第9年每年 1200
第10年至第12年每年 2000
第13年至第15年每年 4000
第16年至第20年每年 8000
2、实用新型专利
第1年至第3年每年 300
第4年至第5年每年 600
第6年至第8年每年 900
第9年至第10年每年 1200
3、外观设计专利
第1年至第3年每年 150
第4年至第5年每年 300
第6年至第8年每年 600
第9年至第10年每年 800
此项仅适用于根据1992年12月31日以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所授予的专利权。
本公告自1994年9月1日起执行。从即日起凡与本公告规定的标准不一致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标准为准。
一九九四年八月九日
|